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
  五河(市容)城管罚决字〔2021〕第110号
当事人:五河县XXXX销售有限公司
住  所:蚌埠市五河县XXXXXX
  你于 2021年12月3日08时21分  实施了 未合理设置冷库外机  的行为,涉嫌违反了《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  ,本机关于  2021 年 12 月 3 日立案调查。
  经查明, 当事人2021年12月3日08时21分,在五河县城南农批X号楼XXX、XXX号,未合理设置冷库外机的行为,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,外机高1.9米宽1.3米。
  上述事实,有以下证据证实:
  证据一:现场照片一份  ,证明 其违法行为属实          ;
  证据二:现场勘验笔录一份,证明 当事人确认违法情况属实;
  证据三:调查询问笔录一份,证明其违法行为属于个人所为。
  2021 年  12 月 8 日,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 五河(市容)城管罚先告字〔2021〕第110号 ),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内容,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。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、申辩要求。
  本机关认为,你 未合理设置冷库外机  的行为,违反了《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,根据 《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和《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的规定,应当给予罚款。
  鉴于当事人未合理设置冷库外机的行为,对周边商户的生活造成影响, 根据 《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和《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   的规定,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罚款贰佰元整。
  上述罚款,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本机关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。
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五河县人民政府或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;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、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。
五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
2021 年  12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