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月5日,贵州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对《关于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的公告,公开征求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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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通知指出,扩大谷峰分时电价实施范围。贵州省供电区域内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(包括市场化和代理购电用户)、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、电储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。其中电气化铁路牵引、城市公共交通、学校、医院、自来水生产、城乡污水处理厂生产、污水泵站生产、垃圾无害化处理厂(场)生产、垃圾中转站生产等公共服务性用电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。